2025年5月20日下午,姚先生花575.99元团购了两份广州天河正佳广场“鱼鲜生”自助餐。就餐时,他在一份烤榴莲中发现了一条筷子粗的长虫。姚先生拍摄视频固定证据后,找来服务员反映情况。店员第一时间拿走虫子,门店负责人则向姚先生道歉,提出可以换菜并赠送小礼物以表歉意,但姚先生未接受该处理方案。之后店内无人再与他沟通此事,姚先生遂带着女朋友离店。离店后,姚先生通过门店客服电话、平台客服与门店负责人进一步沟通协商,还向12315、12345投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退一赔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5月22日,记者前往“鱼鲜生”正佳广场店了解情况,等待一个半小时,始终未见门店负责人出面回应榴莲有虫一事。有从事榴莲销售工作的业内人士称,榴莲中的虫多为榴莲果核夜蛾,偏好蛀食果核和周围果肉,一般不建议食用生虫的榴莲。律师认为,虫子位于榴莲核内部,若外部无变质,商家未第一时间发现有一定合理性,事件是否属于食品安全范畴,有待进一步认定,但商家有责任对消费者进行安抚和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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