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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旅游强迫购物画出“法律标准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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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11-14 06: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看这篇关于为“旅游强迫购物”绘制“法律标准像”的文章:

给旅游强迫购物画出“法律标准像”

每逢节假日,旅游市场繁荣的背后,“强迫购物”的阴影却时常挥之不去。从导游的恶语相向到行程的刻意安排,从商品的质次价高到不购物的“软禁”威胁,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游客权益,玷污了行业形象,成为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顽疾。要根除这一顽疾,必须为其精准画像,明确其法律边界,让监管有据可依,让维权有章可循。

一、 “五官”界定:何为法律意义上的强迫购物?

“强迫购物”并非一个随意的道德批判,其在法律上有着清晰的内涵与外延。其“法律标准像”主要由以下几个关键“五官”构成:

行为主体: 画像中的主体不仅包括直接实施胁迫的导游、领队,更包括在其背后策划、授意、纵容的旅行社。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导游、领队的行为负责。因此,旅行社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首要主体。

主观方面: 画像的眼神中透露出“故意”与“营利目的”。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侵害游客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最终目的是通过游客购物获取回扣、提成等不正当利益。

客观行为: 这是画像最核心的部分,表现为一系列具体的胁迫手段:

语言胁迫: 包括侮辱、谩骂、恐吓(如不购物则甩团、不予住宿)、虚假宣传(夸大商品价值或功效)等。

行为胁迫: 擅自变更行程,增加购物点、延长购物时间;对未购物的游客采取歧视性待遇,如不给房卡、不让上车、不提供餐食;变相限制游客人身自由。

环境胁迫: 将游客带入封闭、偏僻的购物场所,营造一种不购物难以离开的压抑氛围。

侵害客体: 画像所侵害的,是游客依法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严权以及人身自由权等多重合法权益。

损害后果: 画像的最终效果是导致游客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购买了商品或服务,造成了财产损失,并伴随精神上的困扰与羞辱。

二、 “色彩”勾勒:法律责任的明确与衔接

为这幅“标准像”着色,需要运用多层次的法律色彩,形成严密的追责体系:

行政责任的主色调: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实施强迫购物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这是打击强迫购物最常用、最直接的法律武器。

民事赔偿的修复色: 游客可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和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还购物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因强迫购物导致人身权益受损,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责任的警示色: 当强迫购物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例如伴随有暴力、威胁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销售伪劣产品金额巨大,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等。此时,行为将不再仅仅是行政违法,而是触犯刑律,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三、 “画框”加固:维权与监管的协同发力

一幅清晰的“法律标准像”需要坚实的“画框”来保护与展示:

游客勇于维权: 游客应提高警惕,保留好合同、行程单、发票、录音录像等证据。一旦遭遇强迫购物,应第一时间向旅游主管部门(12301热线)、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

部门严格执法: 监管机构需主动出击,加强市场巡查,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行业自律净化: 旅行社应转变经营模式,摒弃“零负团费”的陋习,靠优质服务赢得市场。行业协会应加强引导和监督,建立黑名单制度,清理行业害群之马。

司法强力保障: 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受理相关诉讼案件,对构成犯罪的强迫购物行为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彰显司法权威。

结语

为旅游强迫购物绘制“法律标准像”,目的在于让这一丑陋现象无处遁形。它不仅是悬挂在从业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警示其守法经营;也是交付到游客手中的维权盾牌与利剑,赋予其说不的勇气与底气。只有当法律的画像足够清晰、制裁足够有力,我们才能真正告别旅途中的阴霾,让每一次出行都回归轻松、愉悦与美好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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