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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质问遛狗不牵绳被打案二审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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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12-5 20: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劝阻遛狗不牵绳反被打,伤者终获法律支持
一场因遛狗绳引发的邻里冲突,在近十个月后终于尘埃落定,打人者最终为自己的暴力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

2025年2月24日晚,重庆融汇小区的刘先生因提醒遛狗女子王某“遛狗要拴绳”,被她用手机击打面部导致鼻梁骨折,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打人者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01 冲突升级:从口头争执到暴力伤害
案件源于一次普通的邻里相遇。2025年2月24日晚,刘先生在小区牵着朋友的狗行走时,突然被两只未牵绳的狗追赶,导致他跌倒在小区绿化带中。

刘先生随后提醒狗主人王某“遛狗还是把绳子牵了”,但反遭回怼和辱骂。双方情绪激动,争执升级。

据刘先生描述,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打了他一耳光。当他拿出手机准备录像取证时,王某抢过手机并用手机狠狠砸向他面部,导致他“鲜血直流”。

报警后,王某又再次打了他。

02 从治安案件到刑事案件:轻伤二级成关键节点
事发后,刘先生被送往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其鼻梁骨骨折,面部多处受伤。

法医鉴定认为,刘先生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正是这一鉴定结果,使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即构成刑事犯罪。因此,案件由最初的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进入公诉流程。

2025年7月31日,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

03 法庭较量:质疑“故意”与二审驳回
2025年9月2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王某不服判决,于9月底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王某辩称自己没有故意殴打刘先生,不能排除刘先生是在二人争执拉扯过程中“误伤”,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5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与刘先生的伤情之间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指出,法医学鉴定意见证实,刘先生的损伤特征符合“具有接近直角、厚度较薄的钝性致伤物一次性暴力、方向由右上向左下直接作用鼻根部所致”。这与王某提出的“由下朝上进行格挡”的辩解不符。

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却放任该结果发生,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04 生活改变:不仅仅是鼻子上的伤痕
对刘先生而言,这起事件带来的影响远超事件本身。

他的鼻子治疗后留下了后遗症,“鼻梁骨撑不起来,一擤鼻涕就疼,总感觉里面是空的,还留了疤痕”。

这一事件对他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鼻部功能性损伤已经不可逆,还给他带来了沉重的精神打击。

事件发生后,他被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及焦虑症。刘先生表示,下一步将对王某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05 法律环境:遛狗不牵绳将从违规变为违法
这起案件发生时,遛狗不牵绳主要受各地地方性法规约束。然而,自2026年1月1日起,这一行为将面临更高层级的法律约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实施。

新法明确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这意味着,饲养动物者若未能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拴绳、大型犬不戴嘴套)致人受伤,将直接面临行政处罚。

这一改变将相关行为从道德约束层面提升到了法律约束层面,明确了养犬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专家指出,这根小小的牵引绳“拴住的不只是犬只,更是责任与担当”。

一根被忽视的牵引绳,成为邻里冲突的导火索;一部即将实施的新法,预示着城市养犬管理正从道德倡议走向法律强制。

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落槌之际,刘先生表示将继续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索他的医疗费用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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