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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全款买房住9年 陌生人突然上门要求她付18万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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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昨天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子全款买房住9年 陌生人突然上门要求她付18万搬走
核心摘要: 浙江湖州郑女士9年前全款购得一套回迁房,装修入住至今,因卖家声称“房产证需等待”一直未过户。近期,卖家前妻携女儿持房产证复印件上门,称房屋产权实为女儿所有,要求郑女士搬离并支付9年共计18万元“租金”。法律专家指出,此案为典型的因“无权处分”和“产权不明”引发的纠纷,买家虽已实际占有房屋,但未过户的房产归属存在巨大法律风险。

事件回放:从“捡漏”购房到惊现“真房主”
1. 九年前的“优惠”交易
2017年,郑女士因家庭住房需求,通过小区张贴的售房信息,结识了卖家钱先生。钱先生称其拥有两套同小区的回迁安置房,因房产证暂未办下,愿意以优惠价格(总价41.6万元)出售其中一套120平方米的毛坯房。

交易方式: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房产证发放后,卖家无条件配合过户。

款项支付:郑女士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付清全款,并保留了收据等凭证。

风险伏笔:为证明卖家对房屋的处置权,郑女士曾让钱先生的兄弟姐妹签署了同意书,但未核实房产的共有权人。事后发现,该回迁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被安置人不仅有钱先生,还包括其前妻潘女士和女儿。

2. 长达九年的拖延与变数
入住后,郑女士多次催促钱先生办理房产证,均被对方以“在外地”等理由推脱。

2025年10月,钱先生的哥哥突然联系郑女士,通知其“准备钱办证”。这使她误以为过户在即,但随后事态急转直下。

3. “真房主”上门,索要18万租金
十几天后,钱先生的前妻潘女士及其女儿持房产证复印件找上门,要求郑女士:

立即搬离:房产证显示,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钱先生的女儿。

支付18万元:要求郑女士为其“非法居住”的9年支付“房租”,并称保留追究其“买卖未成年人财产”刑事责任的权利。

此时,原卖家钱先生已失联,拒绝出面处理。而潘女士一方表示,根据离婚协议,该房产已约定归女儿所有,她们对钱先生卖房一事起初并不知情。

法律焦点深度剖析
此案涉及房屋所有权、合同效力、居住权等多个复杂法律问题。其核心矛盾与潜在结果分析如下表所示:

核心争议点        法律分析        郑女士(买方)立场与风险        钱先生女儿(登记权利人)立场        关键证据与事实
1. 房屋最终归谁?        根据《民法典》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尽管郑女士支付全款并入住9年,但只要未完成过户登记,法律上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登记权利人(钱先生女儿)。        风险极高:面临被合法所有权人通过诉讼要求返还房屋的风险。类似案件中,实际购房人因未过户而败诉的情况并不少见。        优势明显:作为不动产权证书上的登记人,其所有权受法律优先保护。        - 房产证登记姓名为钱先生女儿。
- 拆迁安置协议包含女儿姓名。
2. 买卖合同有效吗?        有效。根据《民法典》第597条,无权处分人(钱先生)订立的买卖合同,只要合同本身合法,即为有效。合同效力与能否完成过户(物权变动)是两个独立问题。        维权基础:合同有效是郑女士向钱先生追究违约责任、索赔全部损失的根本法律依据。        不影响其物权,但其可以主张钱先生与郑女士的买卖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        - 郑女士持有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 钱先生隐瞒房屋真实权属。
3. 需要付18万“房租”吗?        极不合理。郑女士基于有效合同、支付合理对价并善意占有房屋,不构成“非法侵占”。其占有具有合法依据(买卖合同),18万元赔偿要求于法无据。真正的损失(如房屋使用费)应由无权处分的钱先生向其女儿承担。        无需支付:可依法拒绝此无理要求。若对方起诉,可主张自己为善意买受人。        其损失(房屋被占用)的追索对象应为其父钱先生,而非郑女士。        - 郑女士付清全款的凭证。
- 长期催办过户的记录。
4. 郑女士如何挽回损失?        无法取得房屋,但可索赔。郑女士应立即起诉钱先生,诉讼请求可包括:返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房屋装修损失、赔偿房屋市场升值带来的差价损失,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核心行动:必须将维权目标从“要房子”转为“要赔偿”。需尽快申请财产保全,以防钱先生转移资产。        与此索赔无关。        - 购房款收据、银行转账记录。
- 装修合同、费用发票等。
本案启示与购房避坑指南
郑女士的遭遇凸显了购买未办证回迁房、安置房等特殊房产的巨大风险。为避免“房财两空”,购房者务必牢记以下底线:

产权核查是铁律:购房前,务必亲自或委托律师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权属、抵押、查封状态。对于回迁房,必须核实所有被安置人(共有人)的身份,并要求全部共有人到场签字同意出售。

拒绝“以后过户”的承诺:房产证是物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对于任何声称“证没下来”、“过几年再过户”的交易,都应视为最高风险信号。要么不买,要么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和明确的过户截止日期,并采取资金监管。

证据意识是关键:妥善保管买卖合同、全部付款凭证(务必银行转账)、中介沟通记录、对方身份证复印件等所有文件。这些是未来任何法律诉讼的“生命线”。

目前,潘女士一方已表示将向法院起诉确权。对郑女士而言,法律诉讼已不可避免。其当务之急是停止与钱先生家属的无效纠缠,立即聘请专业律师,收集整理九年来的所有证据,对钱先生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以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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