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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3万瓣膜卖出28万 患者家属发声 高额医疗费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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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11-27 19: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院3万瓣膜卖出28万 患者家属发声
手术室里静悄悄,只有仪器规律的滴答声,而一笔高达61万元的医疗账单正在打印。

“我爸在医院手术过程中,体内被植入了两个心脏瓣膜,第一个失败后再植入一个,其中一个被收取28万元费用,事先没告知我们费用;另一个,我们却不知情,而且还没出现在病历里,连从哪来的都查不到!”李女士谈及五年前父亲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手术时,仍然情绪激动。

这场发生在2020年末的心脏介入手术,最终以患者李先生在转院后不幸离世告终。61万元的高额医疗费用、28万元的心脏瓣膜、未在病历中记录的医疗行为,引发了长达五年的医疗纠纷。

01 天价账单:61万医疗费背后的争议
2020年11月,70岁的李先生因心脏问题入住西安交大一附院。医院评估后决定实施介入主动脉瓣置换术,这是一种治疗主动脉瓣狭窄的微创手术。

手术中出现了意外情况——首个瓣膜放置后发生移位,医生不得不重新植入第二个瓣膜。

正是这个未在术前告知的第二次植入,引发了后续的连锁争议。

患者家属李女士表示,医院在手术前给出的告知书明确手术方式为“经股动脉TAVR备开胸手术”,但实际实施的是“经心尖TAVR术”。

更让家属难以接受的是,医生擅自使用了28万元的自费瓣膜,总医疗费用高达61.32万元。

这笔费用中,医保基金支付29.32万元,个人自费32万元。自费部分的87.5%都来自于介入人工生物心脏瓣膜相关费用,共计28万元。

02 价格谜团:3万出厂价与28万医院收费
李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从经销商处调取的证据。

发票显示,医院使用的心脏瓣膜厂家为“苏州杰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为“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该商贸公司从苏州杰成公司采购了7套瓣膜器械,其中包括医院为李女士父亲手术使用的瓣膜产品。

其中的自膨胀介入瓣膜单价仅为35398元,经心尖介入器单价为2528元。

这两组件合计约3.8万元的产品,医院向患者收取了28万元。

面对如此巨大的差价,李女士感到难以接受:“用在我爸体内的心脏瓣膜进货价3万多,但医院连说都没和我们说,就直接卖给我们28万元!”

03 医院回应:采购合规但与监管认定存差距
面对质疑,西安交大一附院于2025年11月26日发布官方通报回应。

院方表示,患者使用的介入人工生物心脏瓣膜及配套经心尖介入器系 “经公开招投标程序采购的中标产品” ,采购价分别为26万元、2万元。

医院强调,他们严格执行国家医用耗材“零加成”政策,按实际采购价28万元向患者收取费用。

关于瓣膜的质量问题,院方引用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的调查称,“确认我院使用的该批次介入人工生物心脏瓣膜为合格产品,采购渠道合法合规”。

对于第二个瓣膜未在病历中张贴标签的问题,医院解释是因为“未收费就无需张贴标签”。

然而,李女士的委托律师康律师指出:“将已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信息如实记载于病历中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与是否收费无关”。

04 医保违规:监管部门确认26项问题
官方的调查结果证实,西安交大一附院在这场手术的医保基金使用上确实存在问题。

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过全面核查,发现该病例存在 “超医保支付范围、不合理诊疗等问题26项” ,均属于“一般违规”事项,涉及金额75060.4元。

违规金额中,一部分是因术中使用的止血纱、血管封合医用胶未按规定粘贴条形码,以及瓣膜球囊扩张导管术中损耗进行了计费,涉及金额23160元,占违规总金额的30.85%。

此外,医院还承认有一笔人血白蛋白等4万多元的费用,本该是自费的,医院误走医保予以报销了。

其余违规金额为诊疗项目与医保价格政策规定不符所致。

05 高值耗材:心脏瓣膜的医保报销困境
心脏瓣膜等高价医用材料在医保报销中确实面临诸多限制。

根据北京儿童医院发布的说明,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用材料时,单项费用1000元(含)以上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比例是80%,个人先负担费用的20%。

而对于人工心脏瓣膜,各地医保部门通常设有支付上限。

北京儿童医院的说明显示,心脏瓣膜的报销标准为:“生物膜每套12600元、机械膜每套14400元”。

这意味着,即使医院按照28万元的价格收费,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最多只能按12600元(生物膜)的价格报销,超出部分完全由患者自担。

而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2025年7月发布的耗材采购公告中,介入人工生物心脏瓣膜的预算单价为21万元,从侧面反映了这类高端耗材确实成本高昂。

06 纠纷解决:医疗争议的合法处理途径
面对医疗纠纷,患者家属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多地医院公布的投诉处理程序,患方首先可与管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或直接向医院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医疗纠纷处理通常实行“首诉负责制”,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处理患者投诉的第一责任人。

如果对医院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患方可以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若仍无法解决纠纷,则可诉诸司法途径。正如李女士所做的那样,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医院未在病历中张贴其中一个心脏瓣膜标签,导致鉴定机构拒绝鉴定。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法院的判决似乎为这起纠纷提供了一个法律注脚:由于医院未在病历中记录第二个瓣膜的信息,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五年过去了,李女士仍在为父亲的遭遇奔走。而西安交大一附院在通报中承诺“全力配合调查、尊重权威结论并履行法定责任”。

医疗高值耗材的价格形成机制、医保政策的刚性约束与临床实际需求之间的缝隙,不仅仅是这一家医院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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